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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上高速 酿成事故陷囹圄
2021-02-2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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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与亲朋好友久未谋面,聚在一起欢饮叙旧,醉酒后急于回家,竟然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并造成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某被带至监管场所执行刑罚。



2020年10月20日,何某某与亲朋好友欢聚饮酒后,急于赶回家中,竟然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结果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及对方车辆中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交警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何某某满嘴酒气,便将何某某带至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送检,从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达到95.1mg/100ml,交警部门以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何某某涉嫌危险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一年,越来越多的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险性及法律后果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然而,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依然有许多人不知道在特定情况下,醉酒驾车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亲朋好友如约相聚本是人生乐事,却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中以悲剧收场,让人扼腕叹息。何某某法制意识淡薄、酒后驾驶的侥幸最终酿成难以弥补的大祸,这不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让自己的家庭蒙上一层阴影。

春节临近,检察官预祝大家新春快乐的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一时侥幸和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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